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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信保基金可提供之信用保證資源有限,信用保證輔導之對象為經營正常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,

而中小企業之經營與負責人密切相關,本基金僅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之授信案應徵企業負責人及實際

負責人為保證人,是否在徵提其他保證人由承貸銀行依其授信風險評估考量而定,本基金對此並

無規範。

如授信案無須徵保證人,所獲得融資促進企業成長的利益,由企業所有人享有,卻無需負擔融資及

經營風險責任,如此極易產生道德風險,顯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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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ehsir7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