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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據銀行法第12條之1的規定,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
;已取得足額擔保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。
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(例如: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,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
借款年限,有信用不良紀錄,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),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,主動
向銀行提出保證人者,不再此限。
2.至於其他未取得足額擔保或無擔保貸款申請案件,銀行會依個案情形審核評估後,決定是否徵提保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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